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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7-09-20        大    中    小      来源: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比例和频次
1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许可事项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100/%,每年不超过2次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道路客运经营者100/%,每年不超过2次
3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100/%,每年不超过2次
4汽车租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汽车租赁经营者100/%,每年不超过2次
5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3/%,1次/年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100/%,每年不超过2次
7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者10/%,1次/年
8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10/%,1次/年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100/%,每年不超过2次
10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没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许可经营事项、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10/%,1次/年
11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政府公示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区范围内的货运源头企业100/%,每年不超过2次
12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1.服务商履行服务的能力,平台是否能按相关法规及标准运行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100/%,每年不超过2次
13经营资格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12条1、应当经行政许可的出汽车企业,有无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手续;2、经营企业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车辆,驾驶人员,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3、经营企业是否依法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4、经营企业是否签订内容齐全的出租汽车经营协议。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出租汽车企业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30%;一年内同一主体不超过2次
1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12条1、应当经行政许可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无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之前是否有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进行客运服务时是否随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出租汽车驾驶员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10%;一年内同一主体不超过2次
15对运营的出租汽车的随机  抽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12条1、应当经行政许可的出租汽车,有无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证》;2、运营的出租汽车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3、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性能是否良好;4、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5、出租汽车在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不定期抽查方式出租汽车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20%;一年内同一主体不超过2次
16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检查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四)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五)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设施;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船载客超过十二人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5、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6、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7、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设施;
   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船载客超过十二人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形结合的方式水运企业100%,1次∕年
17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2、《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和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和体系运行情况;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自查和整改工作;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2.客船、旅游船舶。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客船、旅游船运行情况;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配齐和有效;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落实;安全隐患是否有检查和整改记录等。
  3.船舶和船员持证情况;船舶安检情况;实船签证、船舶执行申报制和报港制情况;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恶劣天气是否严格按规定航行、停泊、作业;是否有专项应急处置措施或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形结合的方式公民、企业4-12次∕年
18城市公共客运及经营行为的检查;《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条件和经营行为规范要求现场检查所涉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抽查比例为10/%,1次/年
19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对已许可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许可相对人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3%,一年不少于两次      
20更新采伐护路林【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6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对已许可的护路林更新采伐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许可相对人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3%。    一年不少于两次      
21涉路施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55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对已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涉路施工单位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3%。    一年不少于两次      
2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50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33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35条未经许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
禁止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驶公路。
从事道路运输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货物运输车辆和许可相对人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3%。    一年不少于两次      
23路政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70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71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47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27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相关单位和个人抽查比例为每年审批项目的3%。    一年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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